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84號
SCDV,105,司拍,84,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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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佳芯
聲 請 人 林書宇
相 對 人 陳秋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秋標於民國(下同)83年4月 28日及同年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其本人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借款債務新 台幣(下同)600,000元、4,000,000元,並設定5,2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3年4月20日起至113 年4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嗣經新竹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2月16日將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讓 與廖崇志廖崇志又於同日將債權讓與林朱波,林朱波再於 104年7月22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林佳芯林書宇。詎相對人 尚欠本金4,846,74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讓與聲明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84年度執字第 1192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5月24日新院千民寶 105司拍84字第1213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5年6月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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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