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林鴻坪即名宸車業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名宸車業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之發票日期不完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