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32號
SCDV,105,司催,132,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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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林鴻坪即名宸車業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名宸車業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之發票日期不完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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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