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送達代收人 黃志偉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