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56號
SCDV,105,司促,5156,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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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
債 權 人 陳語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健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溫健宏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溫健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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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