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44號
SCDV,105,司促,5144,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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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珈妤即林東輝之繼承人、黃淑惠即林東輝
繼承人、黃珈翎即林東輝之繼承人林珈榕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黃苡瑄即林東輝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林珈妤、黃淑惠、黃珈翎林珈榕、黃
        苡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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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