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93號
SCDV,105,司促,4793,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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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高弋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高金發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本件債務人為聯兆企業有限公司一人,何以請
        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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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