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高弋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高金發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本件債務人為聯兆企業有限公司一人,何以請
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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