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62號
SCDV,105,司促,4762,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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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匯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陳匯豐」或「陳榮豐」或「
  陳荣丰」?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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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