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8號
債 權 人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利永貞建設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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