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25號
SCDV,105,司促,4425,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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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
債 權 人 阿邁.熙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甘興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
  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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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