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12號
SCDV,105,司促,4412,201606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邱茂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茂峯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
  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
  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161元,專案補償款4398
  元,共計新臺幣1955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