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32號
SCDV,105,司促,4232,2016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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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吳佳璇
債 務 人 李一鑫即民鑫油漆工程行
      李訓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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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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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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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0元   │105年5月10日  │6    │    │
├──┼───────┼────────┼────┼────┤
│002 │200,000元   │105年6月6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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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