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32號
SCDV,105,司促,4232,201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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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吳佳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一鑫即民鑫油漆工程行李訓洲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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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