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桂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泓毅等10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6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57,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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