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彭細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雙煌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分
配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286,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