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益洋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凡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
第803 號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1 紙為證。而上訴人遲至105 年5 月26日始提 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依首開規定,其所提起之上 訴顯已逾期,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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