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6號原 告 温萬勳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被 告 葉清亮 兼 訴 訟代 理 人 葉木成 被 告 王謝秀妹 王金添 王俊雄 趙銘珪 趙銘照 趙學仁 趙學德 凃趙美珍 趙吟峯 趙珍珍 趙健吉 趙政博 趙啟富 趙正文 趙呂錫琴 趙祝棠 趙祝舜 趙祝賢 陳趙映雪 趙鴻釧 趙鴻書 趙慧玉 曾明德 曾百合 曾貞娥 曾瑜美 陳超然 吳玉然(趙月華繼承人) 吳靜芬(趙月華繼承人) 吳子嘉(趙月華繼承人) 吳子捷(趙月華繼承人) 吳偉堅(趙月華繼承人) 韋泂沂 韋崇澤 韋欽譯 韋淑婉 韋馨琇 薛博文 薛琇文 薛羽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七行及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溪州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溪洲段」。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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