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元坑
徐金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銀秋等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86 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2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
,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