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3年度,7號
SCDV,103,重勞訴,7,20160630,2

1/4頁 下一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呂紹琴 
      李青奇 
      李庭芝 
      徐素珠 
      陳隆善 
      彭正光 
      戴宏光 
      魏上晉 
      魏上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湯玉芳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宏濤 
      劉邦財 
被   告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陳能禔 
      劉珮君 
複 代理人 梁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呂紹琴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10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徐素珠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 10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青奇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10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庭芝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10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五、被告應給付原告戴宏光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102 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六、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隆善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七、被告應給付原告彭正光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10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八、被告應給付原告魏上晉魏上書湯玉芳新臺幣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10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 息。
九、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十一、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呂紹琴以新臺幣叁萬元預供擔保,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萬伍 仟叁佰捌拾壹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所發行之可 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呂紹琴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十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徐素珠以新臺幣貳萬元預供擔保,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伍萬貳 仟陸佰叁拾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所發行之可轉 讓定期存單為原告徐素珠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十三、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李青奇以新臺幣叁萬元預供擔保,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陸萬玖 仟陸佰陸拾柒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所發行之可 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李青奇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十四、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李庭芝以新臺幣叁萬元預供擔保,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萬捌 仟貳佰柒拾柒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所發行之可 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李庭芝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十五、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戴宏光以新臺幣肆萬元預供擔保,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萬 伍仟伍佰柒拾伍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所發行之 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戴宏光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
十六、本判決第六項於原告陳隆善以新臺幣貳萬元預供擔保,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肆萬肆 仟叁佰肆拾玖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所發行之可 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陳隆善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十七、本判決第七項於原告彭正光以新臺幣肆萬元預供擔保,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玖萬零 肆佰柒拾柒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所發行之可轉 讓定期存單為原告彭正光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十八、本判決第八項於原告魏上晉魏上書湯玉芳以新臺幣陸 元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 以新臺幣壹拾捌元或同面額之臺灣銀行竹北分行所發行之 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魏上晉魏上書湯玉芳預供擔保 者,得免為假執行。
十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呂紹琴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在被告新竹瓦斯股份有限 公司自願退休,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 及39條規定,未給付夜間值勤及假日值勤加班工資,被告 應給付原告退休前五年值勤加班工資計新臺幣(下同)44,9 02元。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 、24、30、38、39、84-2 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未將績效獎金、工程獎 金、特別休假加班工資併入平均工資及未依勞基法實施前 、後年資分二段計算,合併計給退休金規定,經依法重新 計算,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159,111 元。總計被告應給付 原告1,204,013元,計算式如下:
1、退休前五年輪值加班費:
呂紹琴每月工資為34,460元。
⑵平日每小時工資:34,460元÷30÷8=144元。 ⑶平日值勤加班費共計9次( 96年8月15日、96年9月2日、96 年9月2 9日、96年10月2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1月15 日、97年1月3日、97年2月29日、99年2月24日): 9x( 144元/小時xl.33x2小時+144元/小時xl.66x2小時+14 4元/小時x2xll小時)=36,262元。 ⑷假日夜間值勤加班費計1次(96年12月22日): lx(144元/小時x2x15小時)=4,320元。 ⑸假日白天值勤加班費計3次( 96年9月1日、96年11月18日、
97年2月11日):
3x( 144元/小時xlx8小時+144元/小時x2xl小時)=4,320元 。
⑹輪值加班費共計應補領44,902元:
36,262元+4,320元+4,320=44,902元。 2、應領退休金差額:
⑴73年8月1日以前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退休生效 日前三個月工資總額÷工作總日數(90) x30x基數(24) = 前段退休金:
[ 34,460(薪資)x2+34,460x18/30+35,625x12/30+34,460( 績效獎金100年6月22日領)+9,533(工程獎金100 年10月14 日領)+2,739(工程獎金101年3月23日領)+40,203( 績效獎 金101年7月2日領)+9,600( 特別休假加班費102年1月21日 領)]÷90x30x24=1,603,048元。 ⑵73年8月1日以後適用勞基法:退休生效日前六個月工資總 額÷工作總日數(180) x30x基數(21) =後段退休金:



[ 34,460(薪資)x5+34,460x18/30+35,625x12/30+18,379 (特別休假加班費)+34,460(績效獎金100年1月27日領)+34 ,46 0(績效獎金100年6月22日領)+9,533(工程獎金100 年 10月14日領)+2,739(工程獎金101年3月23日領)+40,203 ( 績效獎金101年7月2日領)+9,600( 特別休假加班費102年1 月21日領)]÷180x30x21=1,248,100元。 ⑶退休金應領總額:
1,603,048元+1,248,100元=2,851,148元。 ⑷100年7月12日退休金實發金額:1,692,037元。 ⑸退休金應補領金額:2,851,148元-1,692,037元=1,159,11 1元。
3、被告總計應補付:1,159,111元+44,902元=1,204,013元。 (二)原告徐素珠於101 年3月1日在被告公司自願退休,被告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24及39條規定,未給付值勤加班工資,被 告應給付原告退休前五年值勤加班工資計23,639元。被告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 、24、38、39、84-2條及勞基法施行 細則第10條規定,未將績效獎金、工程獎金、特別休假加 班工資及值勤加班工資併入平均工資及未依勞基法實施前 、後年資分二段計算,合併計給退休金,經依法重新計算 ,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525,129 元。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 1,548,768元,計算式如下:
1、退休前五年輪值加班費:
徐素珠每月工資為35,625元。
⑵平日每小時工資:35,625元÷30÷8=148元。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 ⑶假日白天(上午8 時至17時計九小時)在竹北辦公大樓輪值 加班工資,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退休前五年計5次(96年 8月16日、97年2月7日、97年7月9日、99年2月28日及99年 8月28日),雇主應補付工資計算如下:
5x( 148元/小時xlx8小時+148元/小時x2xl小時)=7,400元 。
⑷平常上班日擔任新竹服務中心(所)電話總機值勤工作,中 午休息時間每次加班0.5 小時,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計 算補付加班工資,加班次數共計71次( 上午班:99年9月9 日、99年9月24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12日、99年10 月20日、99年11月2 日、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7日、 100年1月17日、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14日、100年2月 25日、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24日、100年4月8日、100 年4 月21日、100年6月2日、100年6月28日、100年7月8日 、100 年7月21日、100年8月2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



月26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4日、 100年10月7日、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 月23日、100年12月8日、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29日 、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20日;下午班 :99年9月3日、99年9月24日、99年9月30日、99年10月26 日、99年11月8日、99年11月19日、100年1月6日、100年1 月19日、100年2月1日、100年2月18日、100年3月4日、10 0年3月15日、100年3月30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27 日、100年6月8日、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20日、100年 7月1日、100年7月14日、100年7月27日、100年8月8日、1 00年9月1日、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28日、100年10月3 日、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7日、10 0 年11月15日、100年11月29日、100年12月1日、100年12 月12日、100年12月21日、101年1月4日 ),雇主應補付工 資計算如下:
71x( 148元/小時xl.33x0.5小時)=6,988元。 ⑸平常上班日擔任新竹服務中心(所)收費櫃台工作,中午休 息時間每次加班1 小時,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補付 加班工資,加班次數共計47次(99年12月1、2、3、6、7、 8、9、10、11、12、13、14、16、17、20、21、22、23、 24、27、28、29、30、31日、100年2月8、9、10、11日、 100年5月2、3、4、5、6、9、10、11、12、13、16、17、 19、20、23、24、25、26、27、30、31日) ,雇主應補付 工資計算如下:
47x( 148元/小時xl.33xl小時)=9,251元。 ⑹上三項值勤加班費共計:7,400元+6,988元+9,251=23,639 元。
2、應領退休金差額:
⑴平常上班日擔任新竹服務中心(所)電話總機值勤加班費, 退休前六個月所計算應補付加班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 一併計算退休金總額計算如下:
①退休前三個月部份(100年12月1日至101年2月28日): 電話總機值勤(100年12月1、12、21日及101年1月4、10 、18、20日)共計7次。
7x( 148元/小時xl.33x0.5小時)=689元。 ②退休前六個月部份(100年9月1日至101年2月28日): 電話總機值勤(100年9月1、15、22、28、30日;10月3、
4、7、31日;11月1、7、11、15、23、29日;12月1、8 、12、19、21、29日及101年1月4、10、18、20日)共計



26次。
26x( 148元/小時xl.33x0.5小時)=2,559元。 ⑵73年8月1日以前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退休生效 日前三個月工資總額÷工作總日數(90) x30x基數(19) = 前段退休金:
[ 35,625(薪資)x3+19,000(特別休假加班費101年1月11日 領)+9,735(加班費)+35,625(績效獎金101年1月13日領)+4 ,715 (工程獎金101年3月23日領)+35,625(績效獎金101年 7月22日領)+19,000(特別休假加班費102年1月21日領)+11 ,162(工程獎金102年12月31日領)+689(輪值加班費)]÷90 x30x19=1,535,365元。
⑶73年8月1日以後適用勞基法:退休生效日前六個月工資總 額÷工作總日數(180) x30x基數(26) =後段退休金: [ 35,625(薪資)x6+19,000(特別休假加班費101年1月11日 領)+21,850(加班費)+5,775(工程獎金100年10月14日領)+ 35,625(績效獎金101年1月13日領)+4,715(工程獎金101年 3月23日領)+35,625(績效獎金101年7月2日領)+19,000(特 別休假加班費102年1月21日領)+11,162(工程獎金102年12 月31日領) +2,559(輪值加班費)]÷180x30x26=1,599,264 元。
⑷退休金應領總額:
1,535,365元+1,599,264元=3,434,629元。 ⑸101年4月11日退休金實發金額:1,909,500元。 ⑹退休金應補領金額:3,434,629元-1,909,500元=1,525,12 9元。
3、被告總計應補付:1,525,129元+23,639元=1,548,768元。 (三)原告李青奇於101 年3月1日在被告公司自願退休,被告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24及39條規定,未給付輪值加班工資,被 告應給付原告退休前五年值勤加班工資計242,972 元。被 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 、24、38、39、84-2條及勞基法施 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未將績效獎金、工程獎金、特別休假 加班工資及值勤加班工資併入平均工資及未依勞基法實施 前、後年資分二段計算,合併計給退休金,經依法重新計 算,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609,591 元。總計被告應給付原 告1,852,563元,計算式如下:
1、退休前五年輪值加班費:
李青奇每月工資為35,625元。
⑵平日每小時工資:35,625元÷30÷8=148元。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 ⑶正常上班日值勤加班工資退休前五年共計31次(96年4月17



日、96年7月27日、96年9月12日、96年10月16日、96年12 月18日、97年2月13日、97年4月7日、97年7月14日、97年 9月2日、97年10月24日、98年2月9日、98年3 月31日、98 年5月21日、98年7月13日、98年9月2日、98年10月22日、 98年12月11日、99年1月8日、99年2月1日、99年3 月26日 、99年7月6日、99年8月24日、99年10月14日、99年12月3 日、100年4月21日、100年7月11日、100年9月26日、 100 年11月25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 18日),雇主應補付工資計算如下:
31x( 148元/小時xl.33x2小時+148元/小時xl.66x2小時+1 48元/小時x2xll小時)=128,372元。 ⑷假日白天輪值加班工資退休前五年計21次(96年3月11日、 96年6 月17日、96年9月24日、96年10月10日、96年12月8 日、97年3月16日、97年9月21日、97年6月14日、98年3月 22日、98年6 月28日、98年10月4日、99年1月9日、99年7 月25日、99年10月24日、99年4 月25日、100年1月30日、 100年2月6日、100年4月24日、100年7月16日、100年10月 15日、100年12月24日),雇主應補付工資計算如下: 21x( 148元/小時xlx8小時+148元/小時x2xl小時)=30,24 0元。
⑸假日夜間輪值加班工資退休前五年計19次(96年9月25日、 96年6月10日、97年1月20日、97年5月24日、97年10月4日 、98年2月21日、98年6月27日、98年11月1日、99年2月20 日、99年3月20日、99年5月8日、99年7月11日、99年10月 23日、99年11月13日、100年1月8日、100年3月13日、100 年5月7日、100年6月11日、100年9月24日) ,雇主應補付 工資計算如下:
19x( 148元/小時x2x15小時)=84,360元。 ⑹上三項值勤加班費共計:128,372元+30,240元+84,360=24 2,972元。
2、應領退休金差額:
⑴上三項值勤加班費退休前六個月所計算應補付加班工資應 列入「平均工資」一併計算退休金總額計算如下: ①退休前三個月部份(100年12月1日至101年2月28日): 正常上班日夜間值勤(100年12月12日、12月30日及 101 年1月18日)共計三次;假日白天輪值(100 年12月24日) 計一次。
3x( 148元/小時xl.33x2小時+148元/小時xl.66x2小時+ 148元/小時x2 x11小時)+lx( 148元/小時xlx8小時+148 元/小時x2xl小時)= 13,903元。




②退休前六個月部份(100年9月1日至101年2月28日): 正常上班日夜間值勤(100年9月26日、11月25日、100年 12月12日、12月30日及101年1月18日) 共計五次;假日 白天輪值(100年10月15日及100年12月24日)計二次;假 日夜間值勤(100年9月24日)計一次。
5x( 148元/小時xl.33x2小時+148元/小時xl.66x2小時+ 148元/小時x2 x11小時)+2x( 148元/小時xlx8小時+148 元/小時x2xl小時)+lx( 148元/小時x2x15小時)=28,105 元。
⑵73年8月1日以前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退休生效 日前三個月工資總額÷工作總日數(90) x30x基數(22) = 前段退休金:
[ 35,625(薪資)x3+19,000(特別休假加班費101年1月10日 領)+35,625(績效獎金101年1月13日領)+7,851(工程獎金1 01年3月23日領)+35,625(績效獎金101年7月2日領)+3,828 (工程獎金102年1月7日領)+19,000(特別休假加班費102年 1月21日領)+1,880(工程獎金102年11月15日領)+11,162 ( 績效獎金102年12月31日領)+875(工程獎金102年12月31日 領)+13,903(值勤加班費)]÷90x30x22=1,874,576元。 ⑶73年8月1日以後適用勞基法:退休生效日前六個月工資總 額÷工作總日數(180) x30x基數(23) =後段退休金: [ 35,625(薪資)x6+9,553(工程獎金100年10月14日領)+19 ,000(特別休假加班費101年1月10日領)+35,625(績效獎金 101年1月13日領)+7,851(工程獎金101年3月23日領)+35,6 2 5(績效獎金101年7月2日領)+3,828(工程獎金102年1月7 日領)+19,000(特別休假加班費102年1月21日領)+1,880 ( 工程獎金102年11月15日領)+11,162(績效獎金102年12月3 1日領)+875(工程獎金102年12月31日領)+28,105( 值勤加 班費)]÷180x30x23=1,480,640元 ⑷退休金應領總額:
1,874,576元+1,480,640元=3,355,216元。 ⑸101年4月10日退休金實發金額:1,745,625元。 ⑹退休金應補領金額:3,355,216元-1,745,625元=1,609,59 1元。
3、被告總計應補付:1,609,591元+242,972元=1,852,563 元 。
(四)原告李庭芝於101 年3月1日在被告公司自願退休,被告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24及39條規定,未給付輪值加班工資,被 告應給付原告退休前五年值勤加班工資計28,029元。被告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 、24、38、39、84-2條及勞基法施行



細則第10條規定,未將績效獎金、工程獎金、特別休假加 班工資及值勤加班工資併入平均工資及未依勞基法實施前 、後年資分二段計算,合併計給退休金,經依法重新計算 ,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256,063元,計算式如下: 1、退休前五年輪值加班費:
李庭芝每月工資為33,440元。
⑵平日每小時工資:33,440元÷30÷8=139元。 ⑶假日前往竹北值勤中心加班(上午8時至下午5時計9小時) 共有6日(97年5月17日、11月22日、98年6月13日、12月19 日、99年6月12日及100年7月17日),雇主應補付工資計算 如下:
6x( 139元/小時xlx8小時+139元/小時x2xl小時)=8,340元 。
⑷正常上班日於櫃台收費(中午12時至13時計加班1 小時)76 日(99年10月1日、99年10月4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 6日、99年10月7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11日、99年1 0 月12日、99年10月14日、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8日 、99年10月19日、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1日、99年10 月22日、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7日、99年10月28日、 99年10月29日、100 年3月1日、100年3月2日、100年3月3 日、100 年3月4日、100年3月7日、100年3月8日、100年3 月9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21日、1 00年3月22日、100年3月23日、100年3月24日、100年3月2 5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30日、100 年4 月13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8 日、100 年4月20日、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22日、100 年4 月25日、100年4月26日、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8 日、100年6月17日、100年8月1日、100年8月2日、100年8 月3 日、100年8月4日、100年8月5日、100年8月8日、100 年8月9日、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2日 、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17日、100年8 月18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5日、 100年9月16日、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20日、100年9月 22日、100年9月23日、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9日、10 0年12月2日、100年12月21日、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 1日),雇主應補付工資計算如下:
139元/小時xl.33x76小時=14,050元。 ⑸正常上班於服務台接聽用戶各項服務電話值勤於中午休息 時間加班值勤30分鐘61日(99年9月1日、99年9月10日、99 年9月15日、99年9月17日、99年9月29日、99年11月5日、



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24日、99年12月 7日、99年12月9日、99年12月14日、99年12月20日、99年 12月27日、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20日 、100年1月26日、100 年2月8日、100年2月14日、100年2 月21日、100年2月25日、100年4月1日、100年4月12日、1 00年4月19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11 日、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7日、 100 年6月1日、100年6月7日、100年6月15日、100年6 月22日 、100年6月28日、100年7月5日、100年7月11日、100年 7 月18日、100年7月22日、100年7月29日、100年9月7日、1 00年9月8日、100年9月21日、100年9月27日、100年10月1 1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1日、 100年10月27日、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1 月14日、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24日、100 年11月30 日、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6日、10 0年12月22日、100 年12月28日),雇主應補付工資計算如 下:
139元/小時x1.33x61x0.5小時=5,639元。 ⑹上三項值勤加班費共計:8,340元+14,050元+5,639=28,02 9元。
2、應領退休金差額:
⑴正常上班日中午休息時間於櫃台收費、於服務台接聽用戶 各項服務電話加班費退休前六個月所計算應補付加班工資 應列入「平均工資」一併計算退休金總額計算如下: ①退休前三個月部份(100年12月1日至101年2月28日): 正常上班日中午休息時間於櫃台收費共計4日(4小時), 正常上班日中午休息時間於服務台接聽用戶各項服務電 話共計5日(2.5小時)。
139元/小時xl.33x4小時+139元/小時xl.33x2.5小時=1, 201元。
②退休前六個月部份(100年9月1日至101年2月28日): 正常上班日中午休息時間於櫃台收費共計14日(14小時) ,正常上班日中午休息時間於服務台接聽用戶各項服務 電話共計20日(10小時)。
139元/小時xl.33x14小時+139元/小時xl.33x10小時=4, 437元。
⑵73年8月1日以前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退休生效 日前三個月工資總額÷工作總日數(90) x30x基數(21) = 前段退休金:
[ 33,440(薪資)x3+17,835(特別休假加班費)+7,387(加班



費)+33,440(績效獎金101年1月13日領)+4,715(工程獎金1 01年3月23日領)+33,440(績效獎金101年7月2日領)+17,83 5(特別休假加班費102年1月21日領)+1,128(工程獎金)+11 ,147(績效獎金102年12月31日領)+1,201(值勤加班費)]÷ 90x30x21=1,599,136元。
⑶73年8月1日以後適用勞基法:退休生效日前六個月工資總 額÷工作總日數(180) x30x基數(24) =後段退休金: [ 33,440(薪資)x6+17,835(特別休假加班費)+7,387(加班 費)+5,719(工程獎金100年10月14日領)+33,440(績效獎金 101年1月13日領)+4,715(工程獎金101年3月23日領)+33,4 40(績效獎金101年7月2日領)+17,835(特別休假加班費102 年1月21日領)+1,128(工程獎金)+11,147(績效獎金102年 12月31日領)+4,437(值勤加班費)]÷180x30x24=1,350,89 2元。
⑷退休金應領總額:
1,599,136元+1,350,892元=2,950,028元。 ⑸101年4月10日退休金實發金額:1,693,965元。 ⑹退休金應補領金額:2,950,028元-1,693,965元=1,256,06 3元。
3、被告總計應補付:1,256,063元+28,029元=1,284,092元。 (五)原告戴宏光於102 年3月1日在被告公司自願退休,被告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24及39條規定,未給付輪值加班工資,被 告應給付原告退休前五年值勤加班工資計247,347 元。被 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 、38、39、84-2條及勞基法施行細 則第10條規定,未將績效獎金、工程獎金、特別休假加班 工資及值勤加班工資併入平均工資及未依勞基法實施前、 後年資分二段計算,合併計給退休金,經依法重新計算, 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838,727元,計算式如下: 1、退休前五年輪值加班費:
戴宏光每月工資為36,400元。
⑵平日每小時工資:36,400元÷30÷8=152元。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000000000號函規定) ⑶正常上班日下班後輪值,退休前五年共計36次(97年3月20 日、97年4 月16日、97年6月27日、97年8月18日、97年10 月8日、98年3月16月、98年5月6日、98年6月29日、98年8 月19日、98年10月7日、98年11月26日、99年1月15日、99 年3月1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21日、99年8月9日、99 年9月29日、99年11月18日、100年1月7日、100年2月25日 、100 年4月11日、100年5月19日、100年8月5日、100年9 月14日、100 年10月24日、100年11月24日、101年1月6日



、101 年2月20日、101年3月28日、101年5月3日、101年6 月7 日、101年7月12日、101年8月30日、101年9月20日、 101 年11月30日、102年1月4日),雇主應補付工資計算如 下:
36x( 152元/小時xl.33x2小時+152元/小時xl.66x2小時+1 52元/小時x2xll小時)=153,107元。 ⑶休假日白天輪值加班工資,退休前五年共計14次(97年3月 22日、97年6月28日、97年9月27日、99年5月1日、100年2 月7日、100年2月12日、100年4月30日、100年7月17日、1 00年12月25日、101年3月31日、101年6月16日、101年8月 2日、101年11月11日、102年1月27日) ,雇主應補付工資 計算如下:
14x( 152元/小時xlx8小時+152元/小時x2xl小時)=21,280 元。
⑷休假日夜間輪值加班工資,退休前五年計16次( 97年3月8 日、97年11月8 日、98年3月29日、98年8月2日、99年4月 18日、99年8 月15日、99年12月18日、100年4月4日、100 年7 月3日、100年10月2日、101年1月1日、101年1月22日 、101年4月14日、101年7月7日、101年9月30日、101年12 月29日),雇主應補付工資計算如下:
16x( 152元/小時x2xl5小時)=72,960元。 ⑸上三項值勤加班費共計:153,107元+21,280元+72,960元= 247,347元。
2、應領退休金差額:
⑴上三項值勤加班費,退休前六個月所計算應補付加班工資 應列入平均工資一併計算退休金總額計算如下: ①退休前三個月部份(101年12月1日至102年2月28日) 正常上班日夜間值勤(102 年1月4日)計一次;假日白天 輪值(102年1月27日)計一次;假日夜間輪值(101年12月 29日)計一次。
lx( 152元/小時xl.33x2小時+152元/小時xl.66x2小時+ 152元/小時x2 xl1小時)+lx( 152元/小時xlx8小時+152 元/小時x2x1小時)+lx (152元/小時x2xl5小時)=10,333 元。
②退休前六個月部份(101年9月1日至102年2月28日) 正常上班日夜間輪值(101年9月20日、11月30日及102年 1月4日)共計三次;假日白天輪值(101年11月11日及102 年1月27日)共計二次;假日夜間值勤(101 年12月29日) 共計一次。
3x( 152元/小時xl.33x2小時+152元/小時xl.66x2 小時



+152元/小時x2x11小時)+2x( 152元/小時xlx8 小時+15 2元/小時x2xl小時)+lx( 152元/小時x2x15小時)=20,35 9元。
⑵73年8月1日以前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退休生效 日前三個月工資總額÷工作總日數(90) x30x基數(30) = 前段退休金:
[ 36,400(薪資)x3+5,718(工程獎金102年1月7日領)+17,5 73(特別休假加班費102年1月21日領)+3,542(加班費)+36, 400(績效獎金102年2月6日領)+11,280(工程獎金102 年11 月15日領)+36,400(績效獎金102年12月31日領)+5,249(工 程獎金102年12月31日領)+1,300( 工程獎金103年1月15日 領)+19,413(特別休假加班費103年1月21日領)+8,554( 工 程獎金103年1月29日領)+10,333(值勤加班費)]÷90x30x3 0=2,649,620元。
⑶73年8月1日以後適用勞基法:退休生效日前六個月工資總 額÷工作總日數(180) x30x基數(15) =後段退休金: [ 36,400(薪資)x6+13,542(加班費)+5,718(工程獎金102 年1月7日領)+17,573(特別休假加班費102年1月21日領)+3 6,40 0(績效獎金102年2月6日領)+11,280(工程獎金102年 11月15日領)+36,400(績效獎金102年12月31日領)+5,249(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