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72號
SCDV,103,訴,572,2016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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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羅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 理人 盧秀蓮 
被   告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向原告另案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為本件訴訟之 先決問題,刻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78號、103年 度上易字第483 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命在該等事件訴訟終結 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等民事事件均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 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1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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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