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0號
原 告 徐素貞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蘇李虎
被 告 徐衛中
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律師
被 告 徐宛芝
徐凱萍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徐凱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徐凱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