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57號
SCDM,105,審訴,57,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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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雲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81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鄧雲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前科紀錄: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民國103年9月27日。㈡、本次施用毒品犯行:
1、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3犯以上)。
2、時間:
⑴104年9月16日18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⑵104年9月16日8時許。
3、地點:新竹縣橫山鄉○○街00巷0號之住處內。4、方式: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其煙霧;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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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