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38號
SCDM,105,審訴,138,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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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永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永寶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 104年11月24日下午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 街00巷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另於 104年11月26日上午7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4年11月26日上午6時30分許,因 另案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上址執行拘提到案,經警 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彭永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彭永寶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係於 105年3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3月17日竹檢坤愛105毒偵387字第02223 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業於105年4月29日死亡,此有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5年5月11日竹縣東警偵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執行報告書 、相驗案件報驗書各1份、全戶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59頁、第62至64頁、第65頁)。是依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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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