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諾 尼 (MAHFUD SYAKRONI 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諾尼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有被告姓 名「MAHFOD SYAKRONI」均應更正為「MAHFUD SYAKRONI」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諾尼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為 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敗壞社會風氣並足以使見聞之 人產生驚嚇與困擾,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方式、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842號
被 告 MAHFOD SYAKRONI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在臺地址:苗栗縣造橋鄉○○村0鄰
○○路0段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AHFOD SYAKRONI基於供不特定人觀覽之意圖,於民國105年 3月6日17時55分許,搭乘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第523次莒 光號列車,行經新竹站至香山站間時,明知該處為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竟於列車第5節至第6節車廂內,裸露生殖器把玩 ,適有乘客譚雅云在旁,見狀立即請求乘客張博閔協助,而 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MAHFOD SYAKRONI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二)證人譚雅云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張博閔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核被告MAHFOD SYAKRONI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 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