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56號
SCDM,105,審易,256,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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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美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925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呂美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前科紀錄(於本案構成累犯):
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時間:民國103年11月29日。㈡、本次施用毒品犯行: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3犯以上)。 2、時間:104年7月27日16時49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許。
3、地點:新竹市○區○○街000號家中。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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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