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100號
SCDM,105,審交附民,100,201606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衛致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   告 衛彥伶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羅碧瑛
被   告 林韋志
被   告 福雄工程行即江雪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韋志被訴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過失
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