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45號
SCDM,104,交附民,45,2016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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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黃淑真
      鍾允浥
      鍾允若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翊蓁
被   告 翁文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固
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一種訓示
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即不能謂原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此為
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 號判例、86年度臺抗字第98號裁定可資
參照,從而本院仍得就本案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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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