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4號
SCDM,102,訴,14,2016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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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開宇
選任辯護人 吳國源律師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王宇正
選任辯護人 任秀妍律師
      陳美惠律師
被   告 李訓成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陳又寧律師
被   告 廖進財
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范毓雯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郭萬生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008號、100年度偵字第11650號、101年度偵字第
3859號、101年度偵字第4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蔡開宇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詐欺取財未遂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二、王宇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伍年。
三、李訓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又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年拾月。
四、廖進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五、范毓雯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 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 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 時之義務勞務,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六、郭萬生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蔡開宇新竹縣關西鎮公所建設課技士、王宇正新竹縣關 西鎮公所建設課技佐,其等均負責轄區工程招標及工程驗收 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李訓成昱盛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盛公司)之副總經理,專門從事道路瀝 清鋪面改善工程,並負責工程之現場工地指揮。廖進財為路 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路盛公司)之員工,受李訓成之 指揮,進行工程試體鑽心取樣,並負責載運試體。范毓雯為 天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天宇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4 日公司名稱更改為「維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聘僱之員 工,擔任本件以下二項工程監造及驗收程序之人。二、緣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於99年間辦理「南山里等15里義民節道 路鋪面改善工程」(下稱南山里等15里工程)及「關西鎮轄 內全鎮柏油等後續六階工程」(下稱六階工程)採購,而分 別由王宇正(原主辦為邱昌清嗣後離職)及蔡開宇負責主辦 。兩項工程均由天宇公司負責設計監造,並由昱盛公司分別 以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及1,075萬元(按後經變更預算 追加為1,126萬6,000元)得標。昱盛公司李訓成明知上揭二 項工程關於道路之刨除及鋪設,應附合契約設計規範,詎其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應施作5公分厚度之瀝青混 凝土,且壓實度不得低於95%,惟依其所準備之機具不可能 做到符合上開規範規定之壓實度,竟於得標簽約後,在該二 項工程部分路段偷工減料,僅施作鋪設2至4公分不等之瀝青 ,不足合約規定之5公分厚度,壓實度亦未達95%之標準, 而以此方式減省工程成本,獲取不法之利益。嗣李訓成於工 程完工後進入驗收階段時,為掩飾前開偷工減料被發現而無 法順利取得工程款,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三、南山里等15里工程驗收部分:
(一)蔡開宇具備工程相關學識,工程實務經驗亦豐富,對於南 山里等15里工程契約內容中規定,必須施做壓實度試驗知 之甚詳,且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主驗人參與並指定 鑽心位置,再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以防止產生弊端, 此復為相關工作者眾所週知之一般基本常識,並知悉依新 竹縣關西鎮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舖設之瀝 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且為同一 試體。
(二)新竹縣關西鎮公所南山里等 15 里工程係由王宇正負責主 辦,而由蔡開宇負責驗收程序擔任主驗人員,天宇公司之 范毓雯擔任協驗人員,惟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 情之范振楷前往,廠商代表為李訓成,其等於 100 年 1 月 13、14 及 17 日進行驗收,就該工程各路段長度、寬



度予以測量,另於1月17日進行現場鑽心取樣,李訓成竟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在驗收時應採取直徑10 公分之試體,並在試體上由主驗人簽名及註記編號後才能 送實驗室檢驗壓實度,惟為掩飾前開偷工減料之情事,竟 當場僅採取直徑5公分之試體,蔡開宇於測量厚度後,則 疏未謹慎注意關西鎮公所前開慣例,亦未在試體上簽名, 而隨意將試體交予李訓成丟棄。
蔡開宇發覺該項工程需具備壓實度檢驗報告方得辦理竣 工結算程序,遂通知李訓成應補提此項檢驗報告,蔡開宇 明知前開鑽心試體未在其上簽名,且已丟棄,若要送驗試 體檢驗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必須再會同廠商及監造三方 至工程現場,重新指定鑽心位置並採取試體,經其簽名後 再送驗,方符合關西鎮公所之要求,竟為貪圖便利,而與 李訓成間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默示犯意聯絡,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未再要求三方會同前往工程現場依前開程 序送驗試體,而容任李訓成自行任意處理此部分之程序。(三)前開驗收程序進行時,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 之范振楷前往,於驗收後,由蔡開宇製作驗收紀錄時,蔡 開宇明知范毓雯並未實際參與協驗工作,竟於事後通知范 毓雯至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二人即共同基於公務員故意登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范毓雯在屬公文書之驗收紀錄之「 協驗人員」欄內簽名,以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 另於 100 年 4 月 1 日就前次驗收不合格處進行複驗時 ,亦由蔡開宇擔任主驗,本應由范毓雯擔任協驗人員,惟 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仍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廠商代 表亦為李訓成蔡開宇為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 於製作驗收記錄時,再通知范毓雯前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 ,二人再共同基於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范 毓雯在屬公文書之第二次複驗驗收紀錄之「協驗人員」欄 內簽名,並將上開記載不實之驗收紀錄及其後取得不實之 壓實度試驗報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南山里等15里工程 」竣工結算書之公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工程驗收及工程 款核撥之正確性。
四、六階工程驗收部分:
(一)王宇正具備工程相關學識,任職關西鎮公所多年,工程實 務經驗相當豐富,對於六階工程契約內容中規定必須做壓 實度試驗知之甚詳,且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主驗人 參與並指定鑽心位置,再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以防止 產生弊端,此復為相關工作者眾所週知之一般基本常識, 並知悉依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



程舖設之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 ,且為同一試體。
(二)新竹縣關西鎮公所六階工程係由蔡開宇負責主辦,而由王 宇正負責驗收程序擔任主驗人員,天宇公司之范毓雯擔任 協驗人員,惟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 前往,廠商代表亦為李訓成王宇正排定於100年1月25、 26日辦理各路段長度、寬度測量之驗收,另排定1月28日 進行現場鑽心取樣。
王宇正李訓成竟共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鑽心期日前某日,在新竹縣關西鎮公所內,將該工 程擬驗收鑽心之樁號、里程位置等資料,事先提供予李訓 成,以便李訓成於驗收前可以前往現場進行鑽心及調包試 體。李訓成廖進財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於100年1月26日(按起訴書誤載為27日)由廖進 財預先準備厚度為直徑5公分之合格試體,再依王宇正先 前交付之驗收鑽勘樁號,前往六階工程驗收時各個鑽心位 置,由李訓成指示廖進財現場鑽心後,將其中厚度不合格 之試體取出,再置入預先準備之合格鑽心試體,而著手實 施詐術之行為。
(三)王宇正於同年1月28日前往驗收並檢驗鑽心試體厚度時, 明知其事先已將鑽心樁號提供予李訓成,可以預見李訓成 已將不合格之鑽心試體更換為合格之試體,惟縱然如此亦 不違反其本意,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對於鑽心試體於檢 驗時已未連接在地面上毫不在意,未提出任何質疑,李訓 成在本項工程驗收時亦明知應採取直徑10公分之試體,並 在試體上由主驗人簽名及註記編號後才能送實驗室檢驗壓 實度,惟為掩飾前開偷工減料之情事,當場僅採取直徑5 公分之試體。
王宇正在形式上測量厚度後,明知依關西鎮公所前開慣例 ,應將所取之鑽心試體送請檢驗壓實度,竟將鑽心試體放 回原鑽孔之洞內,而未加理會,任由李訓成自行以合格之 試體送驗。
(四)前開驗收程序進行時,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 之范振楷前往,於驗收後,由王宇正製作驗收紀錄時,王 宇正明知范毓雯並未實際參與協驗工作,竟於事後通知范 毓雯至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二人即共同基於公務員故意登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范毓雯在屬公文書之驗收紀錄之「 協驗人員」欄內簽名,以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 並將上開記載不實之驗收紀錄及其後所取得不實之壓實度 試驗報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六階工程」竣工結算書之



公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核撥之正確性 。
五、李訓成明知二項工程分別於100年1月17日及同年月28日所採 檢之試體並不符合檢驗規範中試體直徑應達10公分之規定, 並無法送驗,遂隨機在路盛公司品管室挑選未作任何記號之 合格試體後,於100年2月11日由李訓成及不知情之范振楷, 將前開合格試體各為47顆及31顆送至儒鴻公司中壢實驗室進 行檢驗,再將前揭二次驗收當時各「鑽心取樣之位置」、「 量測之厚度」等相關資料抄寫在二張紙本上,送至儒鴻中壢 實驗室。負責本件試驗及製作壓實度試驗報告之儒鴻公司中 壢實驗室經理郭萬生,明知上開送驗試體未有任何簽名或註 記編號,不但未符合送驗之程序,且根本無法對照上開二份 手抄資料而製作試驗報告,竟與李訓成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 實之犯意聯絡,由郭萬生依手抄紙本上所載鑽心取樣位置及 厚度數據在正負誤差0.1公分範圍內,用以製作不實之試驗 報告二份(報告日期:100年3月15日、報告編號:0000000 號、0000000號),並將該不實之試驗報告交付不知情之范 毓雯,由范毓雯以該不實試驗報告據以辦理驗收、工程竣工 結算計價,足以生損害於工程款核撥之正確性。六、蔡開宇王宇正於審核天宇公司范毓雯匯整之竣工結算資料 時,明知送驗之鑽心試體並非二人在現場所鑽取,且該工程 驗收紀錄、壓實度試驗報告記載均有不實,仍認定為驗收合 格,並將相關資料檢送主計室及鎮長核章,致主計室課員黃 雅妮及代理鎮長之吳祥光均因而陷於錯誤,認卷附驗收紀錄 內容及壓實度試驗報告均為真實,故准予核撥款項,惟南山 里等15里工程部分因鎮公所尚未函請新竹縣政府辦理經費請 領撥款作業,即為檢察官查獲,而尚未據以核付予昱盛公司 ;六階工程部分則已據以辦理核撥工程款事宜,因而撥付工 程款1,126萬6,000元予昱盛公司。
理 由
甲、證據能力認定:
一、本件除被告蔡開宇辯護人認為證人劉家程偵詢筆錄、證人陳 郁瑢偵詢筆錄、證人蕭鴻斌偵詢筆錄、證人彭素圓警偵詢筆 錄、證人陳光彩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證人李顯昌檢察事務 官詢問筆錄等,均未經具結,且屬刑事訴訟第159條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屬傳聞證據,上開供述證據應 無證據能力外,其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否定本件相關證據之 證據能力。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



、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得聲請調查證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 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 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第 161 條 之 2 第 1 項、第 16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關於調查證據之範圍,上開辯護 人認為無證據能力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均未列入起訴書 所載之證據清單,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程序時,就此部分 亦未聲請法院調查,本院經審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 項之情形,而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則上開證據依刑事訴訟 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即不得作為本件有罪判決判斷之依 據。
三、本件所有被告於警偵時之供述,被告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 取得自白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 ,足認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 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至第 159 條之 4 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第 159 條之 5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及卷內以其記載 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 ,惟除首揭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部分外,其餘部分被告及 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相關證據無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即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 酌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而得作為 本件之證據。
五、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 具證據能力。
乙、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暨對被告 有利證據及其抗辯不採納之理由:
一、查本件南山里等15里工程及六階工程於驗收完成後,關西鎮 公所就六階工程部分已撥付工程款1126萬6000元予昱盛公司



,南山里等15里工程則尚未支付工程款。嗣檢察官因偵辦此 案,而於100年5月11日、同年月25日及同年月26日會同新竹 縣關西鎮公所被告蔡開宇、建設課課長張耀昌及昱盛公司廖 雲開等人,前往上開工程之驗收地點履勘現場,並進行瀝青 混凝土路面鑽心取樣,再將取得之試體送臺灣世曦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試體厚度及壓實度試驗,其試驗結果:「 南山里等15里工程」取樣54處,僅有5處厚度及壓實度均合 格,其餘49處有厚度不足或壓實度未達標準之情形;「六階 工程」取樣33處,其中僅有3處厚度及壓實度均合格,其餘 30處有厚度不足或壓實度未達標準之情形,此有為被告所不 爭執之事實,復有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試驗 部台北試驗室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密度)及壓實 度試驗報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高度試驗報告在卷可稽( 南山里等15里部分參見偵查卷九第28頁至第42頁,偵查卷四 第1頁至第9頁;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六階工程部分參見偵 查卷九第1頁至第9頁,另參照起訴書附表二),顯見上開二 項工程在施作過程中顯有偷工減料之情事甚明。 次查,本件南山里等15里工程於前開驗收期日後,因被告蔡 開宇發現缺少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報告,未符合契約規定 ,無法為竣工結算,而委請補提該試驗報告,惟被告李訓成 竟以其公司自製之合格試體送驗,並將儒鴻公司中壢實驗室 所出具虛偽不實之合格壓實度試驗報告,交由不知情之被告 范毓雯製作竣工結算書,並送請被告蔡開宇簽核,以完成竣 工結算程序,業據被告李訓成於偵審中坦認不諱(偵十卷16 頁17頁偵四卷53頁、本院卷五62頁103頁);另該工程初次 驗收及其後複驗現場,並非由被告范毓雯親自參與驗收程序 ,被告蔡開宇為主驗人,雖明知此事實,猶聯絡被告范毓雯關西鎮公所,在該工程第一次及第二次驗收記錄「協驗人 員」欄內簽名等事實,亦據被告蔡開宇范毓雯於偵審中( 偵二卷187頁192頁196頁、偵四卷230頁271頁、100年他1306 號卷41頁50、本院卷五第58頁240頁及反面、241頁)中坦認 在卷。
又六階工程部分,亦由被告李訓成以其公司自製之合格試體 送請檢驗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並將儒鴻公司中壢實驗室 所出具虛偽不實之合格試驗報告,交由不知情之被告范毓雯 製作竣工結算書,並送請被告王宇正簽核,以完成竣工結算 程序;另被告李訓成於驗收程序前,根據被告王宇正所提供 之樁號位置,事先前往六階工程各個驗收位點鑽心,並與被 告廖進財共同將其中厚度不合格之試體取出,並調包置入預 先準備之合格鑽心試體,均據被告李訓成於偵審中,被告廖



進財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十卷4頁偵四卷54頁176頁偵 十卷16頁17頁偵四卷53頁本院卷五62頁64頁103頁103頁反面 104頁237頁241),另檢察官於100年5月11日確實在路盛公 司查獲諸多無任何標記之直徑10公分及5公分之鑽心試體, 此有該日履勘現場筆錄3份及照片12張在卷可資佐證(偵四 10頁至12頁、22頁至28頁);復以,該工程驗收時被告范毓 雯並未實際到現場參與驗收程序,但事後仍由被告范毓雯在 驗收紀錄公文書之「協驗人員」欄簽名,此部分客觀事實亦 經被告王宇正范毓雯在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五第58頁 、第59頁),核與證人范振楷證述情節相符(偵二239頁) ,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被告蔡開宇王宇正除前揭坦承部分之外,就檢察官起訴之 其他犯罪事實則均予否認,依此,則本件爭點厥為,被告蔡 開宇、王宇正是否成立相關犯罪?暨二人與被告李訓成間對 於各該犯罪事實,是否具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被告 王宇正對於由被告范毓雯在驗收紀錄公文書之「協驗人員」 欄內簽名,是否具有主觀之犯意?及是否構成犯罪?二、被告蔡開宇王宇正均具備工程相關學識,經驗亦相當豐富 :
(一)據被告蔡開宇自承:我係中原大學土木系畢業(偵二卷 65 頁),當過長榮重工工程師、大穎企業社的工程師, 緯創資通的工程師,之前我在大穎參與焚化爐的施工、長 榮重工時有劃過高雄科博館的鋼構製造圖;98 年參加地 方特考(土木工程職系)及格,99 年 3 月 31 日分發到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工程會勘及驗收(偵 查卷二第 2 項、第 3 頁);另被告蔡開宇係任職新竹縣 關西鎮公所建設課擔任技士,負責工程招標、工程驗收等 業務,此有新竹縣關西鎮公所 104 年 2 月 11 日關鎮人 字第 0000000000 號函所附建設課業務分配表及該所人事 令影本可稽(本院卷二第 265 頁至第 267 頁),應堪採 信,顯見其並非毫無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之人員。 而被告蔡開宇係就南山里等 15 里工程擔任驗收人,於 100 年 1 月 13 日、14 日及 17 日進行驗收,惟其自上 開時間任職新竹縣關西鎮公所建設課起,該年度(即 99 年)擔任工程承辦人承辦之「小型工程」共 59 件,另擔 任「驗收人」有 32 件,其中與道路工程有關者共 9 件 ;又 99 年至 100 年間擔任「承辦人」承辦之「大型工 程」有三件(含本件六階工程),另擔任驗收人有二件( 含本件南山里等 15 里工程)(本院卷六第 231 頁至第 233 頁、第 240 頁至第 241 頁),此有新竹縣關西鎮公



所 105 年 3 月 30 日關鎮○○○ 0000000000 號函在卷 可稽(本院卷六第 230 頁),被告蔡開宇於擔任本件驗 收人員之前既已有在上述諸多工程中擔任承辦人及驗收人 之豐富經驗,自不得對於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均諉稱不知。 而被告蔡開宇辯稱:之前我完全都沒有做過道路工程,道 路工程的驗收是第一次云云,尚難採信。
(二)被告王宇正係義守大學土木系、淡江大學土木研究所畢業 (偵查卷第 110 頁),自 95 年 7 月 13 日正式任職關 西鎮公所建設課擔任技佐工作,亦負責工程招標、工程驗 收等業務,此有該公所 104 年 2 月 11 日關鎮人字第 0000000000 號函所附建設課業務分配表及該所人事令影 本可稽(本院卷二第 265 頁、第 266 頁、第 269 頁) 。
據另被告王宇正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辦理這件工程之前曾 辦理驗收工作多件等語(本院卷五第 65 頁);又其於偵 訊時亦自承:在關西鎮公所曾辦理過 5、6 百件工程,一 年約 100 件;我有上過政府採購法課程,發包的承辦人 員都要通過政府採購法的初級檢驗,也有參加過政府辦理 的初級品質管理班,品管班有教授工程發包、監工、驗收 等相關訓練;有政府採購法、品質管理的證照,我是 95 年考上土木工程技佐,領有技佐合格公務人員資格,也通 過相關的訓練(偵查卷二第88頁);從95年到現在,一年 承辦至少100件工程,一年承辦道路工程約50件,一年驗 收大約70、80件,一年驗收道路工程約30、40件等語(偵 查卷二第110頁),顯見被告王宇正不但對於相關工程具 有專業知識,且因已任職建設課多年,主辦及驗收工程無 數,應相當熟悉政府採購法、工程品質管理等程序,對於 工程驗收程序必當充分瞭解無訛。
三、被告蔡開宇王宇正對於上開二項工程契約內容規定必須做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知之甚詳:
(一)被告蔡開宇係擔任南山里等 15 里工程之驗收人,另擔任 六階工程之承辦人;被告王宇正則係擔任南山里等 15 里 工程之承辦人(原承辦人為邱昌清),並擔任六階工程之 驗收人,此為上開被告二人均自承之事實。
復據被告李訓成稱:六階工程之施工規範,大概跟南山里 等15里工程相同,因為兩件案子都是由同一個設計公司設 計等語(偵二卷126頁);證人即關西鎮公所建設課課長 張耀昌亦證稱:我們跟廠商簽訂的所有契約都是依照之前 公所制式的契約來制定(本院卷五164頁反面),核與被 告王宇正陳稱:我看過六階合約,合約書有一定的格式,



我覺得那是固定格式的、制式的等語(偵四卷257頁259) 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兩項道路工程相關之合約,顯然 均屬於制式之相類似合約甚明,而被告蔡開宇王宇正既 互為二項工程之承辦人與驗收人,前此又有多次工程承辦 及驗收之相關經驗,則上開被告二人對於前述二項工程之 契約內容自均應有相當的瞭解,此首堪認定。
(二)依南山里等15里工程工程合約第11條「工程品管」(二) 之規定:廠商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 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工程司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 (試)驗之項目,應會同工程司或其代表人取樣,並會同 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 前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為:詳「契約單價分析表」 。其中屬:::瀝青混凝土之下列檢驗項目者,應由符合 CNS170 25(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 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 告:2.瀝青混凝土: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 度試驗。另依該「契約單價分析表」壹9(原契約所附單 價分析表第5頁)所載,工作項目:材料試驗費,包含「 瀝青混凝土鑽厚度檢驗,數量:42個,單價:159.66」、 「瀝青壓實度試驗,數量:42個,單價399.16」、「瀝青 含油量試驗,數量:21,單價798.32」,此明顯有編列壓 實度之試驗費用及其應檢驗之數量。
又依該契約所附施工規範,第五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3.3 檢驗項目中,亦有 3.3.1 「壓實度」及 3.3.3 「舖築厚 度」(路面完成後,每 1000 ㎡應鑽取一件樣品)之明確 規範。
而六階工程合約第11條與前開合約內容完全相同;上該合 約「單價分析表」壹22(單價分析表第22頁)亦載有,工 作項目:材料試驗費,包含「瀝青混凝土鑽厚度檢驗,數 量:31個,單價:191.12」、「瀝青壓實度試驗,數量: 31個,單價477.78」、「瀝青含油量試驗,數量:16 組 ,單價955.56」;又該合約所附施工規範與前開合約內容 亦完全相同。
據此,則本件二項道路工程關於舖設之瀝青所應檢驗之項 目,自應包含「瀝青混凝土鑽厚度檢驗」、「瀝青壓實度 試驗」、「瀝青含油量試驗」等三項甚明。
(三)另南山里等 15 里工程監造計畫書,關於材料品質標準, 明訂有「 AC 壓實度」(按即瀝青混凝土壓實度)之抽查 頻率為每 1000 ㎡抽驗一點,其管理標準為≧室內試驗密 度之 95% (偵查卷七第 10 頁);而監造計畫書第五章



關於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5.1.1 各項應管制之材料與設 備項中明定,瀝青混凝土鑽厚度檢驗 42 個,「瀝青壓實 度試驗 42 個」;5.1.3 材料與設備抽驗方式,關於瀝青 混凝土檢驗項目及標準中則載明:含油量及篩分析、瀝青 鑽心取樣、瀝青鑽心「壓密度試驗」,其檢驗方法採取委 外試驗;另在表 5-1 材料設備管制總表,關於瀝青混凝 土之試驗項目及標準中亦載有「壓實度 95% 以上」,試 驗頻率則為每 1000 ㎡一次(每次五處)的明文(偵查卷 七第 21 頁至第 22 頁、第 25 頁)。該工程監造計畫書 中反覆多次提及瀝青凝土之試驗中包含壓實度及其試驗規 範甚明。
而六階工程之監造計畫書所載內容經核與上開內容,除瀝 青混凝土鑽厚度檢驗「 31 個」,瀝青壓實度試驗「 31 個」外,幾乎完全一致(偵查卷六第 327 頁、第 347 頁 、)。
參酌前開合約內容亦大致相同,顯然無論工程合約書或監 造計畫書均屬於制式之內容,而被告蔡開宇王宇正既互 為二項工程之承辦人與驗收人,對於工程結算時必需具備 符合合約內容之「瀝清壓實度試驗報告」自不能諉稱不知 。
(四)被告蔡開宇於偵查時,經提示工程合約,亦清楚知悉合約 書內材料試驗費工作項目單價分析表,要做瀝青混凝土鑽 厚度檢驗42個、瀝青壓實度試驗42個(參見偵查卷二第3 頁),顯見被告蔡開宇應有知悉。
被告蔡開宇雖辯稱有看過工程合約書,但沒有仔細看過等 語(參見本院卷五第 57 頁),惟本院訊問其有關契約規 定道路加封瀝青混凝土之厚度為五公分,但檢驗厚度為何 以四點五公分為標準時,被告蔡開宇答稱:合約書裡面記 載容許百分之十之誤差,所以以四點五公分為標準;經本 院再訊問其為何知道此部分時,則答稱:我有看合約等語 (參見本院卷五第 59 頁),而依該契約所附施工規範, 第五章瀝青混凝土舖面,3.3 檢驗項目中,有關 3.3.3 「舖築厚度」之規定,對於路面厚度之許可差,確實規定 「厚度檢測結果,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 10% 以上,其全數之平均不得少於設計厚度以上」(參見契約 所附施工規範第17頁);況被告蔡開宇亦曾自承:南山里 等15里工程約於100年1月13日驗收,:::依照昱盛公司 於合約書內的材料試驗費工作項目的單價分析表,需做瀝 青混凝土鑽厚度檢驗42個、瀝青壓實度試驗42個:::( 偵查卷二第3頁),顯見被告對於合約相關規定知之甚詳



,前開所辯顯不足採信。
(五)據被告王宇正自承:六階工程施工期間所進行的檢驗項目 依結算書、合約書上都有記載,一翻就會知道檢驗項目有 含油量、抗壓、厚度等(偵二卷89頁);若我去檢驗,我 都會帶契約書到現場,我從擔任技佐到現在若是負責驗收 部分都只依據契約書上的去驗收(偵二卷93頁);如果設 計上有「壓實度」,就要做壓實度的實驗,本件應該有做 壓實度的實驗;合約內容,若有編壓實度實驗應該就有做 ,這件工程這麼大應該有(偵二卷112頁);我在關西鎮 公所任職的期間內,這次驗收算最大的工程,我以往大概 都是驗10點以下的,要看工程大小決定,這次31點;是我 驗最多的一次;我之前有辦理過一次驗收工程,當場鑽, 量完厚度5公分,試體我給廠商去送驗,有一些會有壓實 度的實驗(偵四卷62頁);我知道六階要檢驗壓實度這些 項目(偵四卷255頁本院卷五66頁);六階工程我驗收責 任為,除尺寸還有實驗,該送實驗室就要送,例:壓實度 、含油量、抗拉、抗壓試驗等(就如六階工程合約書單價 分析表「預算」),其他看路面長寬度(偵四卷260頁) ;六階工程驗收,我都自己看卷宗內資料,我只會看合約 書(偵四卷261頁);關於辦理道路路面舖設工程::: 設計公司也會參考我的意見,像是瀝青混凝土有含油量試 驗、壓實度、厚度,都有數據,像厚度有5公分的要求等 語綦詳(偵查卷二第88頁)。
又被告王宇正於偵訊時經詢問關於是否瞭解壓實度,答稱 :壓實度是百分之九五等語明確(偵二卷89頁),辯護人 雖辯稱被告王宇正並沒有研讀合約書,沒有去研究要怎麼 樣的報告才是合格的,他甚至不知道要有壓實度95%以上 的合格云云,顯不足採信。
(六)況依證人即關西鎮公所建設課課長張耀昌證稱:鎮公所所 辦理的有關道路舖設工程都會做壓實度試驗,應該是沒有 例外不做的,一定都要做壓實度的試驗(本院卷五164 頁 反面);我擔任課長大概約有5、6年時間,有關道路鋪設 的部分,這兩件工程是我承辦最大的兩件(本院卷五165 頁);依照我之前在關西鎮公所承辦案件的經驗,所有的 道路柏油工程都會做壓實度的測驗;依工程慣例就是說指 派你當主驗人員,你就是自己要去瞭解它的圖說、要做什 麼東西以及施工規範,主驗人員都要自己去研讀,要自己 去瞭解這些內容(本院卷五163頁);南山里等15里工程 契約書的材料試驗費裡面就有說明壓實度的試驗要做的部 分等語(本院卷五163頁反面),顯見壓實度試驗是所有



道路舖設工程均必需檢驗之項目,何況上開二項工程又是 關西鎮公所所承辦最大的二件工程,當然更必需檢驗壓實 度無訛。
四、被告蔡開宇王宇正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業主參與並 指定鑽心位置,且鑽心試體上必需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 以防止產生弊端: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施工綱要規範第02742章 5.1.2材料設備檢驗程序中載明:工地使用之每一項材料 送達工地時,承商品管人員應:::檢查合格後再通知監 造單位及「主辦機關派員」檢驗;在材料檢驗步驟中亦有 通知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會同檢驗,會同監造單位及 主辦機關按圖說、規範規定頻率隨機取樣,並於「樣品上 簽名及送試驗室檢驗」;5.1.3材料與設備抽驗方式,關 於瀝青混凝土檢驗項目及標準中則載明:含油量及篩分析 、實驗室夯實試驗、瀝青鑽心取樣、瀝青鑽心壓密度試驗 ,其檢驗方法採取委外試驗(偵查卷六第347頁至第348頁 )。
另依南山里等十五里工程監造計畫書第五章關於材料及施 工檢驗程序5.1.2材料設備檢驗程序中亦載明:工地使用 之每一項材料送達工地時,承商品管人員應:::檢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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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儒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