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張澤雄(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黃程國律師
黃書瑜律師
被 告 朱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需原告提出檔案資料,
及共同被告有聲請調查證據,此部分證據資有利於本件事實之釐
清,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24
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