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62號
PCDA,104,簡,162,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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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張澤雄(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黃程國律師
      黃書瑜律師
被   告 朱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需原告提出檔案資料,
及共同被告有聲請調查證據,此部分證據資有利於本件事實之釐
清,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24
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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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