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97號
PCDV,105,除,297,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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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黃清和即輔大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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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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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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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比世科技│華南商業銀│104年12月31 │31,395元 │MD3746653 │ │
│ │股份有限公│行北土城分│日 │ │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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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