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黃楊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0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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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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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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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勇 │華南商業銀│105年1月23日│30,000元 │3285855 │ │
│ │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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