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99號
PCDV,105,重訴,99,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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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陳華成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誌
被   告 吳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動產在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以買賣為原因(原因發生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4 項原為「本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46 號卷,下稱桃院卷,第 4 頁)。嗣於105 年5 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言詞陳明 撤回假執行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67 頁)。核原告上開所為 ,係未變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93.31 及13.15 平方公尺),暨其上同 地段第1755、1756建號(所有權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為 新北市○○區○○○路00號,及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面積81.59 平方公尺)及其上同地段第12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 之房地(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簡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 有,因原告慮及其與前配偶感情不睦,若婚姻無法繼續維繫 ,前配偶將主張分配夫妻財產,遂於民國93年4 月6 日,以 買賣為原因,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然 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兩造基於 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被告並無支付任何價金,且系爭房地



之所有權狀係由原告保管,稅捐及系爭房地之抵押貸款本息 皆由原告繳納,故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之規定,兩造於93年 4 月6 日就系爭房地以買賣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 屬無效。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 如訴之聲明。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略以:系爭房地 本來就是原告的,當時是原告恐其前妻揮霍掉財產,與被告 通謀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即屬無效,透過法 院判決較有公信力,以後伊子女也不會為此事怪罪伊,不會 產生爭議,財產清清楚楚等語。
三、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 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87條第1 項前段、第17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 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 訟法第279 條第1 項亦已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據被告以105 年4 月26日民事陳報狀,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係兩造通謀虛偽而為意思表示之事實為自認(見本 院卷第115 頁),並有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地登記 謄本、104 年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彰化銀 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貴美之存摺影本等件為 證(見桃院卷第6 頁至19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主張之 事實自堪信屬實,兩造間移轉系爭房地之債權及物權意思表 示即屬無效,被告受有系爭房地登記於其名下之利益自無法 律上原因,並致原告受損害。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於93年4 月6 日,以買賣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附表:




┌──┬────┬────────┬───────┬────┐
│編號│建物門牌│土 地 地 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 │ │建 物 建 號│ │ │
├──┼────┼────────┼───────┼────┤
│1 │新北市三│新北市三重區文 │93.31 │ 全部 │
│ │重區正義│化北段1201 地號 │ │ │
│ │北路39號│--------│-------│----│
│ │ │新北市三重區文 │13.15 │ 全部 │
│ │ │化北段1202 地號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文化│總面積:174.00│ 全部 │
│ │ │北段1755 建號 │層次面積: │ │
│ │ │ │一層:71.00 │ │
│ │ │ │二層:87.00 │ │
│ │ │ │騎樓:16.00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文化│總面積:174.00│ 全部 │
│ │ │北段1756 建號 │層次面積: │ │
│ │ │ │三層:87.00 │ │
│ │ │ │四層:87.00 │ │
├──┼────┼────────┼───────┼────┤
│2 │新北市三│新北市三重區正義│81.59 │ 全部 │
│ │重區文化│段672 地號 │ │ │
│ │北路226 │--------│-------│----│
│ │巷38號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總面積:63.00 │ 全部 │
│ │ │段12 建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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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