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 告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卓文仁
被 告 詹彩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林思勻律師
李柏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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