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16號
PCDV,105,重訴,316,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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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曾永信
被   告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投資協議書第6條約定:「因本協議書所生之一 切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有訴訟必要 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本院司促字卷第3頁背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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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