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林蒼狼
被上訴人 林聖沅
兼法定代理人 趙佩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