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49號
PCDV,105,訴,749,2016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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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林蒼狼
被上訴人   林聖沅
兼法定代理人 趙佩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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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