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陳興順
蔡亞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穎君因105年度訴字第63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