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楊鴻謨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擎天華城公
即 被 告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承中
被 上訴人 翁明愛
即 被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45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