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號
PCDV,105,訴,45,20160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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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楊鴻謨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擎天華城公
即 被 告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承中
被 上訴人 翁明愛
即 被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45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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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