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43號
PCDV,105,訴,1643,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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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張錦燦
被   告 王屏夏
      黎文德
      黃正權
      柯志龍
      唐國泰
      魏寶生
      陳慧芬
      王志成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及 第3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具 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 訟標的價格繳納裁判費,然原告於105年5月16日收受前揭裁 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 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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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