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56號
PCDV,105,訴,1456,201606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4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   告 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義 
被   告 袁冠榮 
      蘇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5年5月5日起至105年11月4日止,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105年11月5日起至106年2月4日止,另案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被告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勳高公司)前以其餘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2,200,000元,期限60月,約定利息按6%計算 ,按月給付,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 ,在6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且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勳高公司自105年4月5日起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該借款已 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法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貸款契約書、單筆授信攤還及收 息記錄查詢單、授信明細查詢單等文件影本為證,且被告等 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主 張的事實為真實。




㈡從而,被告公司既有如原告聲明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尚未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即有依據,應予准許。
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