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77號
PCDV,105,訴,1277,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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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喬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又菁 
被   告 高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四項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柒拾伍萬貳仟元、伍拾壹萬伍仟元、肆拾陸萬參仟元為被告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喬飛科技有限公司陳又菁高振維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㈠、被告喬飛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偕被告陳又菁高振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正,並約定借款期限自104 年12月21日至105 年 12月21日止到期清償,並經被告立有借據及同意書乙紙;嗣 被告依借據及同意書向原告提出請領貸款書,原告遂分別於 104 年12月21日撥款806,400 元、104 年12月22日撥款2,25 6,240 元、104 年12月24日撥款1,546,272 元、104 年12月 25日撥款1,391,088 元,詎自105 年2 月21日起被告等未依 約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所簽定借據約定,已喪 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依法自應清償如訴 之聲明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
㈡、併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8,873 元,及自105 年2 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3% 計算之利息,並自105 年3 月22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依上開利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56,240 元,及自105 年2 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 93%計算之利息,並自105 年3 月 23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 ,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依上開利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3、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46,272 元,及自105 年2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3% 計算之利息,並自105 年3 月 25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 ,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依上開利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4、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91,088 元,及自105 年2 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3% 計算之利息,並自105 年3 月 26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 ,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依上開利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5、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6、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同意書影本各 1 份、請領貸款書影本4 份、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客戶往來 帳、公告指標利率查詢各1 份為證。
㈡、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於言



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 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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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