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8號
PCDV,105,親,8,2016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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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璘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龍基洪慧芳間因本院105 年度
親字第8 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上開家
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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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