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87號
PCDV,105,補,1787,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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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孫詠涵
      韓文玲
      陳福進
被   告 歡喜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良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
15日召開之歡喜樓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及決議無效
,其訴訟標的並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
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99號裁定參照),惟原
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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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