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李雪麗
被 告 林育暉
張語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