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84號
PCDV,105,補,1684,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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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李雪麗
被   告 林育暉
      張語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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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