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87號
PCDV,105,補,1587,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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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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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