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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