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賴佳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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