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陳星同
被 告 蔡靜莉
被 告 杜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0,000元(11,200
,000元+2,360,000 元=13,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1,3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