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44號
PCDV,105,補,1544,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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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陳星同
被   告 蔡靜莉
被   告 杜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0,000元(11,200
,000元+2,360,000 元=13,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1,3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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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