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5年度,10號
PCDV,105,消債職聲免,10,201606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美綉(原名:李美秀)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陶金陵 
      游慶堂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王啟任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咏萱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美綉(即李美秀)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固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 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一)於七年 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 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 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 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 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



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 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 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 所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前段亦 定有明文。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 ,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除非具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前段、第134條前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法院始得為不 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美綉前於民國104年2月28日依 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 號裁定聲請人自104年7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嗣司法事務官查核審認聲請人之 清算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以104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4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民事執行處函移送本 院民事庭裁定是否免責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 證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院自應為聲請人免責與否之裁定 。本院業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於105年3月14日以新北 院霞民陽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函,通知聲請人及全 體債權人針對聲請人是否應予免責一事表示意見(見本院卷 一第13至16頁),並通知聲請人及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到庭陳 述意見,而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 作金庫銀行)主張聲請人不應予免責,因聲請人陳報的扶養 事項不實,聲請人實際上只扶養1個而非2個。且因合作金庫 銀行之債權屬於有擔保之債權。另,聲請人於103年5月有做 整形外科醫療,非屬生活必要支出。若依照聲請人所述,刷 卡之後朋友給她現金,聲請人再把現金拿來還卡費,為何合 作金庫銀行都沒有收到還款等語,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對於本院訊問聲請人之 事項,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05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另除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亦無到場陳述 意見外,其餘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花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均具狀表明不同意聲請 人免責乙節,此亦有民事陳報狀4份附卷為憑(本院卷一第 23、24頁、第176至179頁、第279頁)。三、本院茲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是否應予免責,審酌如下:(一)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1、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 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 款規 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消債條例第133 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情 形,係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為前提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 ,自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04 年7 月30日)起至裁 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 適用。
2、經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因罹患小腦腫瘤,手術後有反應遲 緩,目前仍有暈眩、頭痛、視神經模糊等問題,而無法工作 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附於上開清算卷為證;另據本院職 權調查、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投保資料查詢表附於上開清 算卷、執行卷及本院卷一所示,債務人於104 年度僅有股利 憑單所得新臺幣(下同)83元,另其雖於103 年11月3 日投 保於新北市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然於104 年6 月17日退 保,迄今並無投保資料等情,足認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後(即104 年7 月30日),除上開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 社之股利所得外,確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工作 收入,是本件即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 規定,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事由云 云,即無可採。
(二)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事 由:
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已入不敷出,就超支部



分係如何負擔,是否另有收入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亦或有隱匿之事實,而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8 款規 定不免責之情形云云,惟聲請人並無每月固定收入,已不敷 支付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已如前述, 而就其不足額部分,或係聲請人另有其他收入,或係依靠親 友資助等之情況,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 明債務人有何隱匿財產、故意為不實說明、記載,抑或故意 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情事,自難認債務人有違反消債條例 第134 條第2 、8 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存在,而應認債權人 此部分主張係屬空言臆測,尚難採取。
(三)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債權人主張由債務人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消費明細帳單可知, 其欠款內容多為預借現金等非必要性之奢侈消費,顯係「浪 費」導致其不可負擔之債務,而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款規定情形不應免責等語。而查,本件債務人係於104 年2月28日聲請清算,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本 件債務人是否有奢侈消費致生債務且為清算程序開始之原因 ,即應審認其於102年2月28日起至104年2月27日止,此段期 間內是否有因消費奢侈商品致生債務且為開始清算之原因, 而據債務人自陳及合作金庫銀行所提出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81頁至第305頁),可知債務人於 聲請清算前2年之102年8月間即無法向合作金庫銀行如期繳 款,需以未繳清帳款重新作分期償還36期(總債務金額含利 息94,302元),足徵債務人當時收入已有不足清償債務之情 形,本應撙節開銷,避免不必要之花費以降低負債,不料債 務人未衡量自身是否仍有充分之償債能力,仍持合作金庫銀 行信用卡於102年8月至103年12月間於家樂福、互動鏈股份 有限公司、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加油站、廣進加油站 、幸運兒服飾鞋店、台哥大語音繳費、中華電信台北營運處 、中油、豐富加油站等處消費,更甚其前往神腦、友愛百貨 分期消費計21,170元【計算式:1,085+(1,081×5)+1, 085+(1,081×5)+(1,400×3)+(665×6)=21,170 】、蔣曉山整形外科消費30,000元、順發3C量販–宜蘭店消 費990元、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費999元、國立陽明 大學附設醫院消費4,698元(依債務人所提之醫院診斷證明 書係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治療,見清算卷第15頁),以上金額 計57,857元,核其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消費。況債 務人自陳其因罹患小腦腫瘤,手術後有反應遲緩,目前仍有 暈眩、頭痛、視神經模糊等問題而無法工作等語,為何有多 筆前往加油站消費支出之紀錄,債務人既陳稱僅能在家休養



,何以須支出多筆加油站消費費用,容有疑問。又依債務人 自陳及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所提出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信用貸款明細所示,債務人於102年8月即無法向合作 金庫銀行如期繳款之同時,即有花旗銀行之吉享貸月付金4 筆共計24,072元存在(見本院卷一第194頁),惟仍於102年 9月9日及103年4月9日向花旗銀行申辦貸款(見本院卷一第 198頁、第212頁),雖曾於103年4月9日、同年5月7日將積 欠中國信託銀行消費款116,283元、花旗銀行貸款134,608元 繳清(見本院卷一第163頁、第212頁),然仍持續以中國信 託銀行、花旗銀行信用卡消費如附表一、二所示,且於103 年9月起又未如期清償花旗銀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貸款計489,7 75元,若允許債務人未衡量自身財力狀況而恣意向債權銀行 申辦貸款、預借現金、信用卡消費,而裁定其對債權銀行之 債務免責,實有違誠信原則;再者,稽核附表一、二之消費 內容,其預借現金暨手續費之金額計為114,450元、神腦分 期計5,400元、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5,810元、泰安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364元,顯非一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 支出,故上列費用總計673,656元(計算式:57,857+489,7 75+114,450+5,400+5,810+364=673,656)。又債務人 於105年5月25日本院庭訊時自陳於100年前後因小腦腫瘤開 刀,致無法正常工作等語,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所得有102年 度97,183元、103年度61,684元、103年10月起之低收入戶兒 少補助款每月每名1,900元,是可處分所得為177,867元(計 算式:97,183+61,684+1,900×2名×5個月=177,867), 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 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補正狀、102至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件在卷可稽(見清算卷第8、9頁、第23頁、第25至28頁、第 31、32頁、第43、44頁、第48至53頁及本院卷二),而2年 內之必要支出為285,223元(膳食費120,000元+醫療費用 12,000元+交通費19,200元+勞健保費8,495元+扶養費 120,000元+保險費5,528元=285,223元),亦有債務人所 提之保單資料、103年11月至104年1月勞健保繳費收據、房 屋租賃契約書、被扶養人盧庭宇之補習班收據等為憑(見清 算卷第18至22頁、第33、34頁、第40、41頁)。是上開消費 所支出之總額673,656元顯已逾該期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177,867 元扣除285,223元已無餘額),且前開消費均於聲請清算前2 年期間內所為,故堪認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



規定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是有不予免責之情事存在。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應免責 之情形,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本院即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五、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 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參照),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一: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見本院卷一第164 頁至第173 頁)
┌──┬───────┬─────┬────────────────┐
│編號│日 期│金 額│說 明│
│ │ │(新臺幣)│ │
├──┼───────┼─────┼────────────────┤
│ 1 │103 年5 月2 日│ 500│悠遊卡加值-悠遊卡加值 │
├──┼───────┼─────┼────────────────┤
│ 2 │103 年4 月20日│ 680│全聯-宜蘭復興 │
├──┼───────┼─────┼────────────────┤
│ 3 │103 年4 月21日│ 115│全聯-宜蘭復興 │
├──┼───────┼─────┼────────────────┤
│ 4 │103 年4 月29日│ 820│全聯-宜蘭復興 │
├──┼───────┼─────┼────────────────┤
│ 5 │103 年5 月11日│ 165│全聯-宜蘭復興 │
├──┼───────┼─────┼────────────────┤
│ 6 │103 年5 月12日│ 417│全聯-宜蘭北門 │
├──┼───────┼─────┼────────────────┤
│ 7 │103 年5 月17日│ 500│中油-頭城站 │
├──┼───────┼─────┼────────────────┤
│ 8 │103 年5 月19日│ 126│全聯-宜蘭北門 │
├──┼───────┼─────┼────────────────┤
│ 9 │103 年5 月25日│ 900│全聯-宜蘭復興 │
├──┼───────┼─────┼────────────────┤
│ 10 │103 年5 月18日│ 1,520│全聯-宜蘭復興 │




├──┼───────┼─────┼────────────────┤
│ 11 │103 年5 月18日│ 205│全聯-宜蘭復興 │
├──┼───────┼─────┼────────────────┤
│ 12 │103 年5 月18日│ 2,037│家樂福-宜蘭店一般 │
├──┼───────┼─────┼────────────────┤
│ 13 │103 年5 月25日│ 1,193│屈臣氏-蘭城新月分公司 │
├──┼───────┼─────┼────────────────┤
│ 14 │103 年5 月29日│ 612│全聯-宜蘭復興 │
├──┼───────┼─────┼────────────────┤
│ 15 │103 年5 月30日│ 125│全聯-宜蘭復興 │
├──┼───────┼─────┼────────────────┤
│ 16 │103 年6 月5 日│ 309│全聯-宜蘭復興 │
├──┼───────┼─────┼────────────────┤
│ 17 │103 年6 月10日│ 159│全聯-宜蘭復興 │
├──┼───────┼─────┼────────────────┤
│ 18 │103 年6 月12日│ 579│全聯-宜蘭復興 │
├──┼───────┼─────┼────────────────┤
│ 19 │103 年6 月20日│ 116│全聯-宜蘭北門 │
├──┼───────┼─────┼────────────────┤
│ 20 │103 年6 月26日│ 143│全聯-宜蘭北門 │
├──┼───────┼─────┼────────────────┤
│ 21 │103 年6 月29日│ 360│全聯-宜蘭復興 │
├──┼───────┼─────┼────────────────┤
│ 22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1-06 │
├──┼───────┼─────┼────────────────┤
│ 23 │103 年7 月7 日│ 266│全聯-宜蘭北門 │
├──┼───────┼─────┼────────────────┤
│ 24 │103 年7 月12日│ 365│全聯-宜蘭北門 │
├──┼───────┼─────┼────────────────┤
│ 25 │103 年7 月27日│ 225│全聯-宜蘭復興 │
├──┼───────┼─────┼────────────────┤
│ 26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2-06 │
├──┼───────┼─────┼────────────────┤
│ 27 │103 年7 月17日│ 2,294│全聯-宜蘭復興 │
├──┼───────┼─────┼────────────────┤
│ 28 │103 年7 月17日│ 2,294│全聯-宜蘭復興 │
├──┼───────┼─────┼────────────────┤
│ 29 │103 年7 月17日│ 462│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 30 │103 年7 月17日│ 94│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 31 │103 年7 月17日│ -2,294│全聯-宜蘭復興 │
├──┼───────┼─────┼────────────────┤
│ 32 │103 年7 月19日│ 500│廣進加油站 │
├──┼───────┼─────┼────────────────┤
│ 33 │103 年7 月20日│ 1,070│橘子股份有限公司
├──┼───────┼─────┼────────────────┤
│ 34 │103 年7 月24日│ 123│全聯-宜蘭復興 │
├──┼───────┼─────┼────────────────┤
│ 35 │103 年7 月25日│ 720│全聯-宜蘭復興 │
├──┼───────┼─────┼────────────────┤
│ 36 │103 年7 月27日│ 20,000│中信銀ATM統一健神 │
├──┼───────┼─────┼────────────────┤
│ 37 │103 年7 月28日│ 156│全聯-宜蘭復興 │
├──┼───────┼─────┼────────────────┤
│ 38 │103 年7 月29日│ 85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 39 │103 年8 月9 日│ 500│悠遊卡加值-統一超商 │
├──┼───────┼─────┼────────────────┤
│ 40 │103 年8 月16日│ 500│悠遊卡加值-全家便利商 │
├──┼───────┼─────┼────────────────┤
│ 41 │103 年8 月17日│ 500│中油-宜蘭站 │
├──┼───────┼─────┼────────────────┤
│ 42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3-06 │
├──┼───────┼─────┼────────────────┤
│ 43 │103 年8 月28日│ 30,000│中信銀ATM宜蘭分行 │
├──┼───────┼─────┼────────────────┤
│ 44 │103 年8 月29日│ 1,20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 45 │103 年9 月7 日│ 500│悠遊卡加值-永安市場├──┼───────┼─────┼────────────────┤
│ 46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4-06 │
├──┼───────┼─────┼────────────────┤
│ 47 │103 年10月29日│ 30,000│中信銀ATM宜蘭分行 │
├──┼───────┼─────┼────────────────┤
│ 48 │103 年10月30日│ 1,20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 49 │103 年10月31日│ 500│悠遊卡加值-市政府 │
├──┼───────┼─────┼────────────────┤
│ 50 │103 年11月7 日│ 30,000│中信銀ATM宜蘭分行 │




├──┼───────┼─────┼────────────────┤
│ 51 │103 年11月10日│ 1,20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 52 │103 年10月24日│ 100│掛失手續費 │
├──┼───────┼─────┼────────────────┤
│ 53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5-06 │
├──┼───────┼─────┼────────────────┤
│ 54 │103 年11月14日│ 500│悠遊卡加值-市政府 │
├──┼───────┼─────┼────────────────┤
│ 55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6-06 │
├──┼───────┼─────┼────────────────┤
│合計│ │ 140,806│ │
├──┴───────┴─────┴────────────────┤
│備註:預借現金暨手續費之金額合計為114,450元。 │
└─────────────────────────────────┘ 附表二:花旗超級紅利回饋卡
(見本院卷一第269 頁至第277 頁)
┌──┬───────┬─────┬────────────────┐
│編號│日 期│金 額│說 明│
│ │ │(新臺幣)│ │
├──┼───────┼─────┼────────────────┤
│ 1 │103 年5 月21日│ 442│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 │
├──┼───────┼─────┼────────────────┤
│ 2 │103 年5 月28日│ 500│廣進加油站 │
├──┼───────┼─────┼────────────────┤
│ 3 │103 年6 月21日│ 524│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 │
├──┼───────┼─────┼────────────────┤
│ 4 │103 年6 月23日│ 5,810│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
├──┼───────┼─────┼────────────────┤
│ 5 │103 年6 月29日│ 500│明仁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6 │103 年7 月22日│ 165│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 │
├──┼───────┼─────┼────────────────┤
│ 7 │103 年7 月25日│ 550│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 8 │103 年9 月12日│ 500│廣進加油站 │
├──┼───────┼─────┼────────────────┤
│ 9 │103 年10月21日│ 364│泰安產物保險(股) │
├──┼───────┼─────┼────────────────┤
│合計│ │ 9,355│ │




├──┴───────┴─────┴────────────────┤
│備註: │
└─────────────────────────────────┘
附表三:花旗卡友信用貸款
(見本院卷一第220 頁至第226 頁)
┌──┬───────┬─────┬────────────────┐
│編號│日 期│金額 │ 項 目 │
├──┼───────┼─────┼────────────────┤
│ 1 │103 年8 月29日│ 2,262│吉享貸月付金-1229 第44期/ 共48期│
├──┼───────┼─────┼────────────────┤
│ 2 │103 年9 月1 日│ 5,107│吉享貸月付金-0801 第25期/ 共48期│
├──┼───────┼─────┼────────────────┤
│ 3 │103 年9 月9 日│ 3,754│吉享貸月付金-0909 第12期/ 共48期│
├──┼───────┼─────┼────────────────┤
│ 4 │103 年9 月9 日│ 6,506│滿福貸月付金-0409 第5 期/ 共48期│
├──┼───────┼─────┼────────────────┤
│ 5 │103 年9 月29日│ 2,262│吉享貸月付金-1229 第45期/ 共48期│
├──┼───────┼─────┼────────────────┤
│ 6 │103 年10月1 日│ 5,107│吉享貸月付金-0801 第26期/ 共48期│
├──┼───────┼─────┼────────────────┤
│ 7 │103 年10月9 日│ 3,754│吉享貸月付金-0909 第13期/ 共48期│
├──┼───────┼─────┼────────────────┤
│ 8 │103 年10月9 日│ 6,506│滿福貸月付金-0409 第6 期/ 共48期│
├──┼───────┼─────┼────────────────┤
│ 9 │103 年10月29日│ 2,262│吉享貸月付金-1229 第46期/ 共48期│
├──┼───────┼─────┼────────────────┤
│ 10 │103 年11月1 日│ 5,107│吉享貸月付金-0801 第27期/ 共48期│
├──┼───────┼─────┼────────────────┤
│ 11 │103 年11月9 日│ 3,754│吉享貸月付金-0909 第14期/ 共48期│
├──┼───────┼─────┼────────────────┤
│ 12 │103 年11月9 日│ 6,506│滿福貸月付金-0409 第7 期/ 共48期│
├──┼───────┼─────┼────────────────┤
│ 13 │103 年11月29日│ 2,262│吉享貸月付金-1229 第47期/ 共48期│
├──┼───────┼─────┼────────────────┤
│ 14 │103 年12月1 日│ 5,107│吉享貸月付金-0801 第28期/ 共48期│
├──┼───────┼─────┼────────────────┤
│ 15 │103 年12月9 日│ 3,754│吉享貸月付金-0909 第15期/ 共48期│
├──┼───────┼─────┼────────────────┤
│ 16 │103 年12月9 日│ 6,506│滿福貸月付金-0409 第8 期/ 共48期│
├──┼───────┼─────┼────────────────┤




│ 17 │103 年12月20日│ 2,252│結束信用貸款 │
├──┼───────┼─────┼────────────────┤
│ 18 │103 年12月20日│ 89,988│結束信用貸款 │
├──┼───────┼─────┼────────────────┤
│ 19 │103 年12月20日│ 101,057│結束信用貸款 │
├──┼───────┼─────┼────────────────┤
│ 20 │103 年12月20日│ 225,962│結束信用貸款 │
├──┼───────┼─────┼────────────────┤
│合計│ │ 489,775│ │
├──┴───────┴─────┴────────────────┤
│備註: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仁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橘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