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79號
PCDV,105,消債清,79,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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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龍興
代 理 人 嚴怡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 數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 計算:(2+1)x34 x10=1,020)。二、依清算聲請狀所附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住院證明書(聲證5 )及診斷證明書(聲證6) 所載,聲請人自97年7 月30日起 迄今仍住院療養所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且聲請狀上復記載 本件清算聲請係由其配偶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債 務清理法律扶助。請說明本件聲請人是否係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如有,其監護人或輔助人為何人?本件清算聲請是 否係由監護人或輔助人提出抑或聲請人是否有委任其配偶代 其申請法律扶助及本件清算聲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依債權人清冊所載本件債務總金額為375,398 元,請詳加說 明目前資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 (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 ?有何支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請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說明調解不成立



之原因。
五、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 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六、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05 年6 月2 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 年 內(103 年6 月2 日起至105 年6 月1 日止)之財產、收入 (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 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 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 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 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八、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應包含配偶及全體子女,記事勿省略 )、聲請人104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配偶及子 女102 年度至104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 料清單。
九、依清算聲請狀之記載,聲請人自97年起迄今均無工作收入且 治院療養中,每月僅領有身心障礙補助金、勞退金、公費安 置病患零用金共計20,160元,惟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 又提列每月需負擔配偶及1 名子女扶養費各7,083 元。請說 明聲請人之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有受子女扶養?所提 列需受扶養之該名子女現年齡為何?如聲請人之配偶實際上 係受子女扶養或尚有工作或其他固定收入,則請說明何以尚 需支列扶養費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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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