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75號
PCDV,105,消債更,275,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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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賴淑環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12人×34元×10份=4,08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 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目 前為3,144,694 元)之發生原因為何。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 00號2 樓」?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 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並 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繳交租金12,000元之繳費 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於103 年6 月16日起至105 年6 月15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提出聲請 人自104 年3 、10月、105 年3 、5 、6 月之收入證明或薪 資袋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本項除已提出者外,應補正尚 未提出者)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九、依本件更生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 載,聲請人雖已載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生活用品2,000 元 、交通費1,000 元、電費1,400 元」,惟就「生活用品2,00 0 元」部分,應提出最近三個月之單據或發票,並說明估算 每月支出2,000 元之必要性及計算方式;就「交通費1,000 元」部分,請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為何,並陳報計算方式及 單趟來回之單價,且提出機油及悠遊卡加值單據;就「電費 1,400 元」部分,請提出最近半年之繳費單據。十、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請說明扶養費之計算 方式(如伙食費、學費等),並提出學費繳費單據(至少應 提出最近一學期之單據)。併應陳報該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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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