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60號
PCDV,105,消債更,260,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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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李淑婉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2+1)×34×10=1,0
  2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5 年6 月5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3 年6 月7 日起至105 年
  6 月6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3 年6 月7 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
  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每月手機費需費超過500 元之必要
  性。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
  各為若干))。
八、提出受扶養人王敬成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
  紀錄。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併就其
  是否在就學,有無工讀收入等詳為說明。併王樹久之國稅局
  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明細)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
  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九、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
  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
  權)。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
  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
  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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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