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98號聲 請 人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玲芳相 對 人 冀德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以聲請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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