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498號
PCDV,105,司票,4498,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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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98號
聲 請 人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芳
相 對 人 冀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以聲請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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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